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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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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威海市统一路421号

威海市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威海市律师协会,简称威海律协;英文译名:WeiHai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WHLA 。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威海市律师事务所、威海市律师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会员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实现本团体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威海市司法局,登记机关是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威海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威海市统一路421号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在威海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单位会员。威海市辖区内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持本会颁发的实习证的实习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律协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接受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单位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及其他救济;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被取消律师资格及调离我市的会员,同时失去本会的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律师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任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监事会,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等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及秘书处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2021年1月20日威海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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