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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2010-05-26 14:50:05

关于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配合司法部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2004年开展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通过树立典范、表彰先进,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高层次发展,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积极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全国律协成立“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委员会”,由全国律协、司法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的组织和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建立相应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活动实施机构,负责本地区评定工作的组织、审核、推荐等项工作。

二、评选程序及安排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活动采取“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评定-公告”程序:
(1)文件下发日至2004年6月30日,为各律师事务所自评申报阶段。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自评,向当地律师协会评定机构提交《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
(2)7月1日至9月30日,为所在地律师协会初评、省级律师协会审核、公示、推荐阶段。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律师协会要严格根据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对地方律师协会上报的候选单位进行审核、公示,向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推荐候选律师事务所,并提交《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书》。
(3)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评定阶段。全国律协评定委员会将采取派员考核或书面审核等方式对候选单位逐项进行考核、验收和评定。
(4)12月至2005年1月,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三、评定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申请参加评定。

四、评选数额
为了推动各地律师事务所的平衡发展,常务理事会决定:首次评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活动限额50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推荐不少于1家律师事务所为候选单位。

五、评分方法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活动,依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积分核算”进行,基础分共100分。自评达到100分(含加分)即可参选;如所列标准有一项不得分的,不得参加评选活动。

六、评选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是本次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活动的主要工作环节。各级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建立本地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工作机构(需报全国律协备案),制定活动安排,保证评定活动的顺利进行;
2.各级律师协会在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下发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出一批具有示范性、代表性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3.各地律师协会应做好评定工作材料的汇总整理,各地律师协会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机构在向全国律协推荐候选单位时,应按照“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目录”报送有关材料(可报复印件)。

七、联系方式
全国律协会员部:010-84020228(兼传真);010-840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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