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律师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威海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消协”)、威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共同组建“威海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
第二条 律师团是市消协领导下的由多名执业律师组成的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市消协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 律师团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律师团的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及实务研究,提出政策及法律建议;
(二)为市消协的日常工作和履行法定职能的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
(三)对当地消费维权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协助市消协对典型投诉案例进行点评;
(四)受市消协委托,参与典型投诉案件的调查、调解工作;
(五)对重大消费维权事件及时做出反应,必要时以律师团名义发表观点;
(六)为消费者提供有关维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七)协助市消协与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开展协商对话;
(八)协助市消协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和培训业务;
(九)经市消协、律师团决定,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由律师团指派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十)协助市消协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律师团设团长一人,由市消协和市律协共同提名,律师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条 律师团在市消协和市律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消协为律师团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律师团设专职联络员一人,主要负责协调市消协、市律协、律师团之间日常的联络事宜,组织律师团会议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月案例讨论制度。律师团成员每月根据市消协的通知,对近期或当月发生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工作台账制度。律师团律师对值班周中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应有详实记录,记录在轮值后交消协秘书处保存。非轮值律师应将平时所涉及的律师团工作进行记录,按季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消协秘书处备案存查。
第十条 季度例会制度。律师团每季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商讨当季律师团重大工作事项,确定以律师团的名义发布消费维权观点的议题。第四季度例会总结当年工作,并对下一年工作进行研究和安排。
第十条 重大事件会商制度。对临时发生的重大消费事件、疑难案件等,律师团进行集体会商,并将会商结果以律师团的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临时工作会议制度。市消协、律师团可视情况临时召开相关工作会议,总结律师团相关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安排阶段主要工作。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律师团工作人员须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工作热忱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三条 律师团律师实行聘任制,由个人申请或市律协推荐,经市消协审核通过,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可连聘连任,律师团成员由市消协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律师团工作的律师,应向市消协提出申请,由市消协批准并通报市律协后方可退出。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能参加律师团活动的律师,视为自动退出。对违反律师团工作规则的律师,经市消协和市律协研究决定后解除其聘约。律师退出律师团时,应交还聘任证书。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律师团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尽职守。
第十六条 律师团成员经市消协授权以律师团或者律师团律师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不得超越市消协授予的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 律师团成员不得以市消协律师团的名义代理企业诉讼对抗消费者。
第十八条 因律师团成员个人行为给市消协律师团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当律师团安排的工作与自身已从事或代理的法律事务、诉讼活动相冲突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威海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