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News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威海市律师协会

联 系 电 话:综合一部:5280918

综合二部(行业党委办):5207148

财务部:5200886

邮 箱:wh_whlx163@163.com

网址:www.weihailawyer.com

地 址:威海市统一路421号

威海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015-10-21 13:45:36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八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完成各级律师协会培训课目、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应当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实习考核主要从执业价值观、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四个方面进行。

(一)执业价值观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情况;

3.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

4.大局观和社会责任感。

(二)执业素养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

(三)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11条第1款第(5)项及第12条第1款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3.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4.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

(四)执业技能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

2.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3.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

4.学习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的情况。

第三十条实习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实习日志、生活保障等情况进行抽查了解,与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违规违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有关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书面审核。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本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的,可以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未在延长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应当建立实习日志。申请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2.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实习日志;

7.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8.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根据实习考核内容如实作出评价。

证明材料是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5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5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案件卷宗应不少于5份)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本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本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考核材料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2.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应当及时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3.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4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面试考核。实习考核与复核委员会应当组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为3-5人单数组成,组长由小组选举产生或由实习考核与复核委员会指定委员担任。从执业律师中选任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实习人员的近亲属;

2.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3.与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市律协秘书处为每个考核小组配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正式考核前,应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应安排申请人进入下一次面试。

本协会应当提前3至5日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执业价值观、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重点考察实习人员对律师执业价值的认识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面试考核基本程序:

1.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

2.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3.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面试考核的评分体系及合格标准,由本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但执业价值观、职业道德的考核权重分别不得低于25%。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公示。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30日内确认调查结果,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本协会核发《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登记表》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应将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及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本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4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的,本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威海市司法局。

第三十八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本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经考核实习人员不合格或未完成实习项目的,延期6个月重新考核。对延期考核的实习人员,返还实习证,并在实习证中注明延期考核期限,延期考核期限满后,实习人员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四十条经本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在期满前及时作出说明。在1年期间内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超过1年但未满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本协会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5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2.超过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标签

0

flogo.png

协会介绍  |  新闻动态  |  行业党建  |  行业规范  |  律师诚信

实习管理  |  办事指南  |  律师查询

办公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21号        电子邮箱:wh_whlx163@163.com                      

联系电话:综合一部 :5280918   综合二部(行业党委办):5207148     财务部:5200886

版权所有©2020威海市律师协会 鲁ICP备2021009669号    网站建设:恒汇科技


w1.png    w2.png

      微信公众号                     手机站